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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注册登记处负责厦门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登记,并按企业登记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下发的企业登记“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监管处负责市场开办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按照企业年检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市场监管处提出的意见,在每年的1-4月份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实施年检。
  市场协会作为厦门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组织,依照《市场协会的章程》开展工作。为市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信息和各项咨询服务。负责对市场管理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实施上岗证制度,参与对市场规范化建设,实行资质评审与管理,为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
  二、 市场开办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是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的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其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厦门市海湾型城市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符合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市场必备的设施、资金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企业注册登记的其他法定条件。
  (五)对不具备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作为市场类企业登记。
  三、市场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材料
  (一)市场设立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场名称预先核准书。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土地所有权证、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5、专业性市场或其它限制性的市场,须提供前置审批文件、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6、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市场登记需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参见不同形式企业设立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四、市场的组成形式
  根据市场开办的规模和开办单位的性质,相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形式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五、市场的合并、分立、迁移、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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