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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工商市[2004]19号)


各区工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消防条例》等地方法规,按照福建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对福州市工商局实施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闽工商市[2004]316号)文件精神并参照福州市工商局的做法,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登记纳入

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商品市场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消防条例》等地方法规,按照福建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对福州市工商局实施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闽工商市[2004]316号)文件精神和参照福州市工商局的做法,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部门分工与职责
  市场监管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各类商品市场的规划与设置,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范围从事市场开办经营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的经济秩序。对新开办的市场设置,由市场监管处(科)按市场开办条件和规范化市场建设的要求实施现场勘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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