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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五)省内化肥企业磷酸二铵出厂中准价由1960元/吨,调整为2100元/吨(如中央财政取消生产企业销售磷酸二铵每吨100元的财政补贴,磷酸二铵出厂中准价调整为2200元/吨),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六)对省内化肥企业生产的除尿素和磷酸二铵外的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由各市(州、地)物价局根据化肥供求、生产等情况,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合理制定本地区化肥价格,进一步落实化肥价格的监管措施。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省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国家拟建立“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下达)。各地要发挥供销农资系统销售化肥的主渠道作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各地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做好淡季储备工作,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五、鼓励厂家按市场规律积极培育稳定的市场销售网络,发展化肥连锁经营,按照同一品牌、统一供货、同一价格等要求开展连锁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流通环节投机哄抬价格的行为,真正做到让利于民,服务于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六、加强化肥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明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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