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供销合作社
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黔价格[2004]354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化肥价格监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保证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铁路运输运价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电、煤、油、天然气的供应和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化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和运输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促进正常流通,从2004年12月1日起,适当疏导化肥生产经营的价格矛盾。
(一)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尿素出厂价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中准价1500元/吨,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二)适当提高省内其他化肥企业尿素出厂价格,中准价由1400元/吨上调为1500元/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三)提高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尿素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同一城市禁止两道批发。
(四)取消尿素全省统一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方式。零售价格的管理由各市(州、地)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管理方式,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既可按下列公式测算制定,也可在市(州、地)、县范围内实行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方式。计算公式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1+进销差率)+运杂费,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