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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发放住房补贴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
  2、职工及其配偶,虽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的人员;
  3、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住房补贴标准。
  各办事处参照当地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售房收入扣除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余额;
  2、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各办事处自筹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审批和发放。
  1、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向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由办事处汇总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2、住房补贴的发放由职工所在办事处依现任和离退休时的职务实行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放;工龄不足25年的,在25年内,逐月按标准发放。
  3、办事处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档案和个人明细账,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支取。职工购房、调离、在职期间去世和离退休时,按规定程序支取。
  4、办事处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用本单位售房和租金收入发放,不足部分由办事处自筹。
  四、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第350号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76号)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对职工统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缴纳。个人缴纳上一年12月份工资总额的5%,单位相应资助5%,总计10%;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缴纳上一年12月工资总额的7%,单位相应资助10%,总计17%。随着职工工资总额的变动,每年个人缴纳和单位资助的公积金比例也要作动态调整。办事处个人缴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执行。办事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补助一部分,不足的由办事处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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