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登记办法。清房工作采取个人申报登记,单位自查核实,群众监督,上级检查验收的办法。每个职工及其配偶,都要填报《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必须经主管单位房管、纪检部门审查,主要领导签字(2000年清房时已填报的职工,这次不再填报,经单位审查无误后列入清房资料)。
(六)工作步骤。清房工作分5个阶段:
1、学习动员阶段。办事处召开全体职工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政策,统一认识,组织安排清房工作。
2、自查清查阶段。职工及其配偶填报《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办事处填写《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汇总表》,建立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
3、检查验收阶段。由省政府办公厅房改工作领导小组派员检查办事处的清查情况,审查汇总后,将清查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房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办事处的清房工作认真验收,对遗留的特殊、疑难问题集中调查取证,研究提出意见,妥善处理。
二、出售公有住房
根据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积极稳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的原则,组织实施办事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售房对象。办事处职工及其配偶,除已参加了省内或驻地房改的外,均可购买一处现本人居住的住房。未参加清房的,不能参加房改。
(二)售房范围。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除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售外,其它不论新旧,均可出售。
1、产权未得到确认的住房;
2、两户以上共用不便分割的住房;
3、办事处确认不能出售的住房。
对不属于售房范围,但已售出的公房应收回产权,过户到办事处,由职工租赁居住,并按月缴纳租金。
办事处自行购置的住房,未经房改,产权证已办在个人名下的,按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1998年的售房价格,个人一次性补缴房款。
(三)售房价格与产权界定。售房价格按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含各项优惠政策),统一执行1998年的售房价格。超标准购买多余的面积,按市场价格缴纳购房款;超标准租住多余的面积,按租住面积缴纳租金。
售出的住房必须到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售房款由办事处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售出公房的维修与管理。整栋住宅楼房屋使用权属于办事处的,住宅楼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办事处负责维修;住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住户承担维修费用;零星购置的,由房屋使用权单位(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产生的利息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办事处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