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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政府对其所办学校的补贴,可从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使用要严格坚持以下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要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以本年度预算总额为基数,按照与下年度基金征收基本相同的增幅安排下年的使用预算。
  (二)教育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及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三)经人大批准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支出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的规定实施。
  (四)当年收支结余,可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进行追加安排,并报政府同意后实施。或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结转下年,列入下年度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基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地税、审计、监察、纠风办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并告知同级教育部门。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定审检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纠风办要联合财政、教育、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定审检查情况,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管”、“用”中的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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