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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依照现行规定,除铁路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在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做到应征不漏。对拖欠或拒绝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将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统筹安排使用。
  (一)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分别按核定的额度通过年终结算上缴省财政,集中用于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全省教育重点项目建设。
  (二)地税部门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地税部门实际征收业绩并结合其经费总体情况,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的1%的比例通盘考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中退库安排。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等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要重点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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