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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
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4]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

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审计

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2004年11月)


  为了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加大教育投入,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加快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2003]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的征收

  第一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均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第五条 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为: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性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地方教育基金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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