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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违约金设定的规定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违约金设定的规定的公告
一、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二、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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