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修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新污染源,限期治理老污染源,保证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可以委托市洁净煤技术管理机构负责。
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管理。
规划、财政、供热、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研究、开发防治大气污染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