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经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预算安排项目下达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八条 经审定下达的项目,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对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下达项目执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预算的调整。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执行中,确因政策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或预算的,需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一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对市财政局下达的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反馈市财政局。对未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要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年度决算,认真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将项目支出决算及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中旬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于2月底前将年度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和市长。
第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
(一)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要定期对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发生挪用情况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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