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注重节约原则。要根据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本需要,兼顾可能,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主要用于:
(一)重大活动经费。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全市性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全市性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所需支出;
3、全市性重大节庆纪念日的庆典活动和大型综合文艺演出以及市组织参加的重要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和市以上艺术节演出等活动的补助;
4、非商业性高雅文化活动的资助。
(二)培训经费。用于市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创作和奖励经费。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经费。
(四)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设施维修、购置及重点图书馆改造经费和特殊需要补助经费。
(五)扶持社会效益好、亟须解决的宣传文化企业设备改造及流动资金补助。
(六)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六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滥发奖金、补贴及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三)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四)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编报与核定。
(一)市直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我市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和三年滚动项目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项目预算的编制既要着眼于我市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要符合我市当前的阶段性发展目标,要规范和细化,详细提供项目预算的构成、依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实施后将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等情况。
(二)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结合需要与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审核预算,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