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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委宣传部关于下发《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委宣传部关于下发《大连市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教[2004]478号)


市直宣传文化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宣传文化系统资源,加强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快速发展,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宣传文化系统资源,加强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由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两部分资金组成,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
  (一)成立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定当年安排的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上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小组由市委主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副书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政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领导组成。
  (二)在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领导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原则。宣传文化事业涉及面广,要加强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全面繁荣和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
  (二)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安排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不能搞平均主义。要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实际,重点扶持宣传文化精品生产,把有限的资金用于重大文化工程、重点优秀作品创作、优秀人才培养、社会科学繁荣、重大文艺演出资助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扶持与奖励相结合原则。宣传文化精神产品生产周期长,市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和文化市场的培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采取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形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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