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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公众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时,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规定复印或摘抄。

第九章 行政许可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责令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而未设立的,或者经批准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没有在本行政机关内确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本行政机关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擅自恢复或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影响申请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条件的;
  (五)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九)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十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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