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苏州市民政府令
(第81号)


  《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阎立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实施应当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制度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江苏省和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在前款所列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