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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及相关费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3)工伤认定调查费;
  (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5.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易地安置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及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
  (8)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职工其他工伤待遇。
  6.工伤认定调查费按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4%提取,用于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送达等项目开支。
  7.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手续。
  三、规范工伤认定
  1.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本级(或本辖区)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没有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所载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重大工伤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工伤认定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指定县(市)区相关部门受理。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申请人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认为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补正材料的时限。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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