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由预算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代扣代缴户、基本建设专户等特设专户。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户、党(团)费经费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
除前款规定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得保留、使用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收入收缴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直接缴库由缴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征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单位分户,单位分户资金按日全额上划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收入按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将应缴款项按日汇总缴入单位分户,单位分户资金按日全额上划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由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征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征收的收入或零星现金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
(一)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为:
(1)税收收入和税收附加;
(2)专项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4)罚没收入;
(5)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二)缴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为:
(1)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2)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3)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个别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但直接缴存条件暂不具备的财政资金,其具体缴库办法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中应当上缴上级或者由各级财政共享、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按财政体制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划分、划转、留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付;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有权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付项目。
第二十三条 税收收入及附加的退付申请,按规定分别由征收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
除税收收入及附加以外的退付申请,由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