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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督促财政资金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执行,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四)建立、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国库管理操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对财政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跟踪分析。
  (五)选择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财经制度、预算管理和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分成、留解、退付及库款的支拨。
  (三)监督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四)指导、监管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五)建立健全银行间清算系统,提供实时清算服务,为国库集中收付提供技术保障。
  第八条 征收机关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政资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根据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
  (三)负责或者协助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审批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了解、检查和审核财政资金的征收、缴纳以及退付。
  第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基层预算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方法和开支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部门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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