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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督办,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有关备案的各项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实施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属规范性文件:
  (一)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二)有行政许可内容的;
  (三)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四)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五)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一)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三)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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