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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专职护林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3.护林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5.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6.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专职护林员。
  (二)专职护林员聘用程序:
  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林权所有单位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后,将拟定的护林人员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对无异议人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聘任,统一发给护林人员工作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职护林员管理档案,专职护林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十条 专职护林员非终身制,聘用期限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及年龄超过50周岁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由原委任机关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专职护林员时,应邀请同级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专职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对盗伐、滥伐及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扒树皮、毁坏林业标志、新建坟地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二)发现山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四)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五)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法》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专职护林员签订《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书》(见附件),明确管护区域、管护任务、职责和奖罚措施等。
  第十四条 专职护林员补助费按季拨付,每季终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林业局复查,市林业局将复查结果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区、市、县林业局通过在金融部门建卡,将护林员补助费直接发放到护林员手中。
  成立财政会计结算中心的区、市、县,护林人员补助费拨付按财政会计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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