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
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4]49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调动农村护林员工作积极性,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2002年制定的《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巩固农村造林绿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辽宁省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森林资源管护,是指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林地实行由专职护林员保护的措施。
第三条 专职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担任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财政设立专职护林员补助费,专项用于护林工作补助和护林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专职护林员补助费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
第六条 对专职护林人员的护林工作补助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确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如需提高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财力,由县级政府确定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享受补助的专职护林人员人数按人均管护面积5,000亩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专职护林员在保险期间内,在护林岗位上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按《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条款由承担保险的机构给付。
第九条 专职护林员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