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须对所属镇政府申报的小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一般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由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乡镇的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一般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申报小城镇规划补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镇人代会听证意见
(三)镇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
(四)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及城建部门初审意见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报小城镇建设补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镇人代会听证意见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区市县城建部门意见和区市县财政局审核的项目概算
(五)镇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镇级政府应合理安排和使用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进行论证
(二)审查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概算
(三)编制、下达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四)监督检查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参与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审查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对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进行论证
(二)编制年度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镇级政府的职责:
(一)镇级政府是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负责组织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期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