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建[2004]484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城建局、规划局: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中安排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小城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和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小城镇规划编制包括:测图费和规划设计费。
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城镇是指大连市镇级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域。
第四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镇级政府在申报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时,应作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组织编制立项报告、项目概算,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分别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以及项目的开竣工时间等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