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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改或调整,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纳入市、县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强化溧水、高淳县和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和机构,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上述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编制内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市编办、国土资源局、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完成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体制改革期间,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发生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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