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与村委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责任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十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村级财务账目必须日清月结,不得遗失缺损。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出纳。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十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十四)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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