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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七)推进村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方案、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八)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和程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实施情况也要及时公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九)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强化村务民主管理监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在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其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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