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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账方式缴款。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其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省残疾人联合会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4:6的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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