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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4]10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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