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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贵州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村通工程”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省“村通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主要负责“村通工程”的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村通工程”的计划分配、工作联系和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
  (二)全省“村通工程”试点计划的分配,可根据省移动通信公司网络结构等实际和各地的积极性及支持协调力度进行安排。
  (三)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可根据我省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自行制定“村通工程”项目农村通信资费方案,并按规定报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四)根据未通电话行政村的地理特点和该村与固定电话交换点或移动电话基站的距离等情况,允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在履行相关的手续后,突破技术界限,采用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经济适用的技术手段,解决村通电话问题。如需采用许可范围以外的技术手段,须向省通信管理局申报,申报材料包含该技术手段所涉及的具体未通村及其组同方式,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省通信管理局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五)建立“村通工程”季度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实施情况、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村通工程”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对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国土、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房、线路、铁塔等通信设施的征地、施工赔补、村民配合以及电力引人和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协调和帮助,确保“村通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本次“村通工程”试点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移动通信公司制定后,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实施。未承担村通试点任务的省内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可先向省通信管理局申报计划,经研究协调后实施,并将新开通的未通村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经省通信管理局核实认可后,可作为已完成的村通任务,从其所属企业集团“村通工程”任务总量中核减。“村通工程”的项目资金由具体的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四)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保证所建成的村通项目正常运营,保障通信畅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已建成的农村通信设施进行拆除、关闭。本意见实施后,已通电话行政村的通信保障仍由原企业负责。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无论是否承担我省的“村通工程”,均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当地“村通工程”项目与现有电信网的接人和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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