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财建[2004]49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高新园区建设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和
建设部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们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条款需报经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政府投资项目出现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的,除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外,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对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结算价格进行审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