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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关于搞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文件的通知

  应收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要按照(票据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清查,据实反映,对预计到期收不回的承兑汇票,要分别将笔数、金额在文字材料中加以详细说明。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一是精心组织,上下统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进行。各市、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作出本地区、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安排,打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第一场战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
  二是明确职责,分级负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农村信用社的“一把手”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对具体负责的清产核资任务承担领导责任。
  三是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市、县(区)联社要成立督导组,本着“先基层、后联社”的督导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督导和复查。
  四是严明纪律,不走过场。各地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清查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厉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清产核资的步骤与时间要求
  (一)清查阶段
  各市、县(市、区)联社组织农村信用社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要求,全面开展清查工作。清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二)复查阶段
  由各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得低于20%,复查工作期限为5天。
  (三)认定阶段
  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将清产核资报告及清产核资汇总表报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认定,各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15日将辖内各县及全辖汇总的清产核资认定书、清产核资汇总表和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一式两套,用A4纸打印)报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清产核资的全部工作于12月31日前结束。
  六、清产核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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