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投资业务的清查: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对各种投资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帐实是否相符。在逐笔清理列出清单的基础上,对债券投资能按时收息、未结欠利息、证券公司正常营业的,作为有效资产确认,对未按期收息、证券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与证券公司有纠纷的应抄列清单专门反映。对经法院判决并无法收回的投资认定损失。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对入股联社资金应与联社核对相符。
7、贴现与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的清查:对贴现与委托业务应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帐(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帐(登记簿)与贴现(委托)单位核对是否相符。
8、其他应收款的清查:其他应收款应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对正常的业务挂帐应予核实,及时收回,对债权不能确认或实际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分责任、分性质逐笔认定损失。对无法落实责任或无法收回的案件资金损失认定为损失逐笔说明。
9、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少计应收利息,对超过规定期限(90天)未冲销当期损益的应收利息认定为损失。2000年底前的应收利息应摊销而未摊销完的,应认定为损失。
10、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帐、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本次清产核资对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资产重估,按帐面值确认;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原值冲减按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作为新增固定资产在清查登记表中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应逐项清查。对固定资产盘亏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认定为损失,应逐笔抄列清单并进行说明。对行、社脱钩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清查时产权仍不明确的应列出清单。
11、其他资产的清查: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主要是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帐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清查递延资产总分帐户是否相符,并逐笔登记造册,单独列表反映。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二)负债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帐单(函证)方式逐户核对储蓄存款,采取微机(手工)对帐方式,做到总分相符,打印留存总分核对表。不论单位或个人存款,凡核对不符的进行登记,必须查明原因,按制度规定及时报批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