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清查
根据帐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的,应采取倒推帐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帐款和帐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等现象要及时处理,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合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帐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帐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帐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逐笔登记,彻底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对于存放金融机构款项中存在纠纷并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3、调出拆出资金的清查:调出拆出资金包括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项。
(1)按调出、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未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逐笔登记,彻底查明。
(2)逐笔核对调出、拆放资金分户帐与总帐、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出、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在清查登记表中如实反映。
(3)清查中应清理辖内的调出与调入资金是否相符,本市系统内对外调出应逐笔抄列清单说明,对拆出资金应按欠息与否分别逐笔抄列清单核查;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4、各项贷款的清查:核对贷款类各科目总帐与分户帐、分户帐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单位贷款和个人1万元以上且欠息的大额贷款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借款人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未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贷款催收单(函证)单独装订备查。按信贷管理规定正确反映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信用贷款。呆帐贷款应逐笔登记,必须符合呆帐贷款的有关条件,认真分析形成原因。按经营性或政策性因素分清性质,认定损失。
5、抵债资产的清查:对抵债资产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帐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挪作自用等。对抵债资产处理后变现资金应查其资金归位情况。对未处理的抵债资产要逐项评估其变现能力,并按当地现行市价客观公正认定损失。信用社未履行相关手续,且未纳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要逐笔清理填报,并按要求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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