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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关于搞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清产核资方案》、《关于搞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增资
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文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关于搞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方案


  为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按照《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帐实结合、准确界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清产核资工作是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其目的:
  一是全面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情况,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真实的会计财务信息;
  二是重点核查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为制订有针对性的清收办法和措施提供依据;
  三是分析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现有股权结构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推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关系奠定基础;
  四是进一步摸清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改善经营、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及所属的营业部,基层农村信用社(含更名城信社)及所属机构网点,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的收支情况。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4年9月30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清产核资采取“帐面值确认与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达到会计核算“六相符”的前提下,重点对各项贷款、抵债资产、投资业务、其他资产中的坏帐损失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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