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发票》只限于独立核算的民间组织使用,非独立核算的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举办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均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专用发票》为地税系统统一发票,其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第四联民政备查联,印色为红色,规格为95×175mm,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局代码。《专用发票》的印制由省、市(州、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每半年向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发票印制计划,经审核、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在指定的发票印制厂集中印制,统一下发各地管理和使用。民间组织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在提供有偿服务并向付款方收取款项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专用发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
1、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以及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收入等;
2、民间组织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3、民间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民间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1、财政拨款;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获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国库券利息。
2、民间组织中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民间组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总额。民间组织及其实体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范围及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