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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
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4]99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省级民间组织:
  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和发票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全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书(副本)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发票领购簿》;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在2005年3月1日前按前款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经全省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论证、举办展览、竞赛等有偿服务性的收费,从2005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贵州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发票或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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