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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损失,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审计、财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进行查处: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低价发包或者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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