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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职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企业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实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解决住房基本保障问题。
  (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按照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法人招标,努力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成本监控,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改变以往的分散、零星建设,实行集中建设,连片开发。
  (十二)增加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供应量。对普通商品房的建设,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比例。积极调控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
  (十三)实施自治区住房建设解危解困工程。解危解困工程主要对象是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的“双困户”职工家庭。凡列入自治区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住宅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住房建设费用减免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努力解决好“双困户”职工家庭住房的基本保障问题。
  (十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目标,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的要求,严格执行《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开展多种方式的便民利民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整体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十六)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增强物业管理法制观念,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积极推行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理顺并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水、电、暖、天然气等单位之间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完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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