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新政发[200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区城镇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停止单位购买商品房以房改优惠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停止单位住房无偿分配或低租金实物福利分配住房。除现有公有住房外,新购、建住房只售不租,优惠出售政策即行停止。
(二)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后,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的规定执行。解决职工住房主要由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
(三)对于尚不具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条件的地区,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对现有公有住房仍可按照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建设或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建房前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集资合作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区直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可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规划和协调。区直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可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规划和协调,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可由自治区国资委统筹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