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每月资金支付实际需要按月分别向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3、市级统筹调剂金的安排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在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中应安排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每年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缺口时,按照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由市级统筹调剂金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与年度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实绩挂钩,一年一定。市级统筹调剂金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县财政自行弥补。
(三)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统筹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均要执行《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四)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计发待遇标准
1、统一缴费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执行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现行为7%,以后将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到8%止。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6%。
2、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统一计发标准和范围。按照市政府64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按省规定办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数额,不纳入统筹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