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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大政发[2005]2号)


   根据《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5年春节期间,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自2005年1月19日至2月23日(农历十二月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凡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可销售经大连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市民可在2005年1月24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期间,每日6时至23时(农历除夕至初三不限时)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县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05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农历腊月初一至二月初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并严禁在下列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电力、通讯等重要部位;
  2、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影剧院、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50米区域内;
  3、油库、加油站、液化气储罐、加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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