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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实行“两网”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统计部门应做好“两网”建设统计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
  区(市)县应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协管员的职责)
  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招标的责任)
  区(市)县未公开招标确定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代购加价的责任)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法配送企业的退出)
  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区(市)县“两网”建设工作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报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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