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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产权交易
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办《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暂行意见


  为做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
  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原则。评审工作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统一标准和基本条件在我市范围内公开进行,并在市属报刊上发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信息,广泛征集产权交易机构。
  三、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在公开征集的范围内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选择从事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评审工作组对产权交易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评审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或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国有产权业务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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