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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五)节能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六)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七)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四、加大力度淘汰限制使用落后的产品和技术。在建设项目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效能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
  六、建筑规划设计是保证建筑节能的关键环节。建筑规划必须考虑建筑节能,建筑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住宅建设项目时,对住宅建筑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2002)进行设计;对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按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要求,将建筑节能列入主要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在向项目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同时,应同时向项目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有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八、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和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要把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情况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省建设厅将对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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