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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O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十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口两侧1m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m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标准。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O。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m,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m。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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