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商场、超市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七条 商场、超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在200?O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场、超市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O以上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O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O的商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O的地下商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建筑面积总大于2000?O和建筑面积大于500?O且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场,应按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九条 商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m;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m。
建筑面积大于3000?O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O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m,并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