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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时应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全市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O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O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O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规范。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场、超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 商场、超市应当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商场、超市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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