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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餐饮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餐饮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 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O,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O,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m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m,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m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m。
  第八条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 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O,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 餐饮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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