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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办字[2005]4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
  为加强全市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各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安全,规范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餐饮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餐饮企业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 餐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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